龙江县啊鹏配副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CBNJ2W0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华龙学苑二期1#楼00单元01层000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48号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啊鹏配副眼镜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明,上述设备设施用于龙江县啊鹏配副眼镜店日常验光配镜使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10月26日)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上述设备设施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以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由对龙江县啊鹏配副眼镜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龙江县啊鹏配副眼镜店于2023年3月9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上述主要用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用于当事人对消费者提供验光配镜服务,龙江县啊鹏配副眼镜店已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检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啊鹏配副眼镜店(田鹏)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案发后,没有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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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