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智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BY8DQ29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青石镇水车河村四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青石镇水车河村四组1号。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起重机,电动葫芦上标注10000kg,结合现场使用情况,其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法定界定标准,认定为特种设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起重机的出厂资料、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蕲市监特令〔2026〕第16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并在2026年5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案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为10吨,在整改规定期限内没有建立出厂资料等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起重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案涉起重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