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新桥镇天添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5N6AULX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北区武路桥头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342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宾阳县新桥镇北区武路桥头旁的“宾阳县新桥镇天添商店”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新桥镇天添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N6AULX4。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待售的泰山等品牌卷烟4种共1.8条,价值281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下达《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116号)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120元
120.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86号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宾阳县新桥镇天添商店(刘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有待售的真龙等品牌卷烟, 该经营点在检查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罚款105元
105.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3
宾市监处罚﹝2023﹞355号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罚款人民币38元
38.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4
宾市监处罚〔2023〕54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107元
107.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