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成果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辉明明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8YAW96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拜泉县金茂府小区1号楼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27号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成果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随机在货架上抽取药品,该药品名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181000;规格8片/盒;批号20230207;生产日期2023-02-08;有效期2026-02-07。执法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辉明明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法定代表人辉明明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该随货同行单标注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230207)进货日期2023年7月6日,购进数量12盒,执法人员经清点库存剩余10盒,已销售2盒,执法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辉明明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法定代表人辉明明提供不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关于2023年12月18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执法人员随机在货架上抽取药品,该药品名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181000;规格1片/板,2板/盒;批号20230314;生产日期2023-03-21;有效期2026-03-20。执法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辉明明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法定代表人辉明明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该随货同行单标注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230314)进货日期2023年6月14日,购进数量20盒,执法人员经清点库存剩余17盒,已销售3盒,执法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辉明明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法定代表人辉明明仍提供不出。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成果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武汉恒怡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230207)共计12盒,进价35.9元/盒。以40元/盒的价格于2023年12月17日销售2盒。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230207)2盒未开具销售凭证,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230314)3盒又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230207)2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230314)3盒均未开具销售凭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8.法定代表人辉明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023年12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3]A4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