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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昌盛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国良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DAWK5B0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培英街道榆树大街五交化公司底商3612号(0306-9-5-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2054号
2024年3月,当事人榆树市昌盛医药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无具体联系方式)处购进外包装盒标注生产企业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950111、规格为每瓶装180丸的复方丹参滴丸10盒(其中购进产品批号:230908、生产日期:2023.08.27、有效期至2027.07的复方丹参滴丸5盒,产品批号:231017、生产日期:2023.10.06、有效期至2027.09的复方丹参滴丸5盒),购进价格为24.00元/盒;购进外包装盒标注生产企业为默克制药(江苏)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23370、规格为0.5克/片×20片的盐酸二甲双胍片15盒(其中购进产品批号:ACM2133、生产日期2023/07、有效期至2026/06的盐酸二甲双胍片5盒,产品批号:ACK4991、生产日期2023/04、有效期至2026/03的盐酸二甲双胍片5盒,产品批号:ACK7218、生产日期2023/05、有效期至2026/04的盐酸二甲双胍片5盒),购进价格为22.00元/盒;购进外包装盒标注生产企业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2020025、规格为50丸×3瓶的速效救心丸5盒(其中购进批号为6123453、生产日期:2023.09.02、有效期至2026.08的速效救心丸2盒,批号为6124056、生产日期:2024.01.29、有效期至2026.12的速效救心丸3盒),购进价格为28.00元/盒;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榆树市昌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复方丹参滴丸、盐酸二甲双胍片和速效救心丸,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等证明药品合法来源的资料,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未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等文件。至案发,上述复方丹参滴丸10盒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7.00元/盒;上述盐酸二甲双胍片15盒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6.00元/盒;上述速效救心丸销售了2盒(其中批号6123453的速效救心丸销售1盒,批号6124056的速效救心丸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30.00元/盒;剩余库存速效救心丸3盒已被本局依法扣押。 上述复方丹参滴丸、盐酸二甲双胍片和速效救心丸货值金额560.00元,违法所得合计470.00元。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无具体联系方式)处购进外包装盒标注生产企业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950111、规格为每瓶装180丸的复方丹参滴丸10盒(其中购进产品批号:230908的复方丹参滴丸5盒,产品批号:231017的复方丹参滴丸5盒),购进价格为24.00元/盒;购进外包装盒标注生产企业为默克制药(江苏)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23370、规格为0.5克/片×20片的盐酸二甲双胍片15盒(其中购进产品批号:ACM2133的盐酸二甲双胍片5盒,产品批号:ACK4991的盐酸二甲双胍片5盒,产品批号:ACK7218的盐酸二甲双胍片5盒),购进价格为22.00元/盒;购进外包装盒标注生产企业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2020025、规格为50丸×3瓶的速效救心丸5盒(其中购进批号为6123453、生产日期:2023.09.02、有效期至2026.08的速效救心丸2盒,批号为6124056、生产日期:2024.01.29、有效期至2026.12的速效救心丸3盒),购进价格为28.00元/盒;用于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复方丹参滴丸10盒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7.00元/盒;上述盐酸二甲双胍片15盒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6.00元/盒;上述速效救心丸销售了2盒(其中批号6123453的速效救心丸销售1盒,批号6124056的速效救心丸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30.00元/盒;剩余库存速效救心丸3盒已被本局依法扣押。上述复方丹参滴丸、盐酸二甲双胍片和速效救心丸货值金额560.00元,违法所得合计47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速效救心丸3盒;2、没收违法所得470.00元;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货值金额按五万元计算)。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470.00元。
5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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