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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泰利工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李强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MA2E1QAG4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聚贤路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开始在“某某某杂货铺”网店,上架一款链接名为“东成原厂原装刨刀电刨刀片手提电动木工刨刀刃刨刃木匠刨刀片通用”的产品(商品ID:662737550123),并于2025年1月开始在“某某五金店”网店,上架一款链接名为“东成原厂原装刨刀东成电刨手提电动木工刨刀刃刨刃木匠刨刀片通用”的产品(商品ID:691588005197),销售价格均为14.89元/包,上述两家网店销售链接中均含有1包、2包、3包及两个型号(M1B-FF02-82×1和M1B-FF-82×1)的不同选项。为了控制成本,当事人于2025年7月开始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无标识高速钢刨刀激光刻印东成注册商标,并使用含有东成注册商标的包装卡进行包装,再将侵权产品与正品东成高速钢刨刀产品通过两家网店进行真假混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某某某杂货铺”网店共计销售了8717单(15648包),销售金额为220168.25元;“某某五金店”网店共计销售了2112单(3505包),销售金额为51650.33元。因当事人从10家供货商处共计采购东成高速钢刨刀16012包,货值金额为240180元,故本案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速钢刨刀成品3141包,销售金额为31638.58元,违法所得为11850.28元;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42774.51元(含现场查获侵权产品及包装卡货值金额)。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多次配合询问调查,主动提供了网店后台销售数据及供货商相关材料。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本次违法为初次违法。
当事人未取得东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擅自将东成注册商标及含有该注册商标的高速钢刨刀产品图片用于同一种商品的销售宣传,并生产销售印有东成注册商标字样的高速钢刨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印有东成注册商标的高速钢刨刀成品537包(其中M1B-FF02-82×1型号227包,M1B-FF-82×1型号310包);2.没收涉案印有东成注册商标包装卡6280张(其中M1B-FF02-82×1型号580张,M1B-FF-82×1型号5700张);3.没收违法所得11850.28元;4.罚款4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56850.28元,上缴国库。
45000.00元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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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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