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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兆宾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MAAC7LX95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华一路16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华一路16号一层,主要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食品销售等。经查,力士是权利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767362,注册类别:第三类,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LUX是权利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646845,注册类别:第三类,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上述商标由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转让于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于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商标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的4瓶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闪亮冰爽香、1瓶力士恒久嫩肤娇肤香氛沐浴露,经上述商标权利人授权的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结果,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经询问,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闪亮冰爽香、力士恒久嫩肤娇肤香氛沐浴露均属化妆品,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收集进货查验相关资料。据当事人称,购进同一批次假冒力士商标的力士恒久嫩肤娇肤香氛沐浴露(净含量720克)12瓶,进货价是21.58元/瓶;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闪亮冰爽香(净含量1千克)12瓶,进货价是24.74元/瓶。经查,净含量720克的力士恒久嫩肤娇肤香氛沐浴露共进货12瓶,销售了6瓶,销售单价26.99元/瓶,销售金额是161.94元,1瓶被现场查获,剩余5瓶当事人称已自用;净含量1千克的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闪亮冰爽香共进货12瓶,销售了2瓶,销售单价29.9元/瓶,销售金额是59.8元,4瓶被现场查获,剩余6瓶当事人称已自用。综上,现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可确认的货值金额为:26.9912+29.912=682.68元,违法所得收入为:26.996+29.92=221.74元。
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闪亮冰爽香(净含量1千克、批号:20270522A1AU)4瓶、力士恒久嫩肤娇肤香氛沐浴露(净含量720克、批号为20261216A1AU)1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闪亮冰爽香(净含量1千克、批号:20270522A1AU)4瓶、力士恒久嫩肤娇肤香氛沐浴露(净含量720克、批号为20261216A1AU)1瓶;3、罚款人民币1500元。
15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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