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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本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文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MA6N8PFT3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棋盘路旁场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红处罚﹝2025﹞268号
2025年1月4日,当事人与云南漫花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贴牌代加工协议》,双方以OEM贴牌生产模式合作生产“蒲公英决明子茶”等7种产品,云南漫花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委托方,当事人玉溪本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受托方,委托方提供约定代工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受托方按照要求代工生产产品,其中合作生产“蒲公英决明子茶”10000袋,当事人负责审核产品标签标示内容,并编制商品条码“6973607061092”,免费提供给委托方使用在产品标签上。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金银花、黄精、茯苓、枸杞等原料,2025年3月14日,完成100罐“蒲公英决明子茶”的成品包装,标签标示配料表中金银花对应的名称标示为山银花。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完成100罐“蒲公英决明子茶”成品交付,货值金额5000元,之后收到代工费用175元,违法所得175元。自2025年5月13日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停止在受托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其编制的商品条码“6973607061092”。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伍拾元(¥175.00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伍元整(¥2675.00元),上缴国库。
5500.00元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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