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玉宫蜂产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那文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974528479X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环城西路1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120号
经查实:2025年05月28日,当事人生产野坝子土蜂蜜共18盒,自己送检6盒,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送检6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送检6盒,成本价:29元/盒,销售价:30元/盒,销售了12盒,已全部销售完(用于抽样检验),获取利润12.00元。该批次野坝子土蜂蜜”的货值金额:5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2402149)1份1页,证明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生产的“野坝子土蜂蜜”依法抽样检验的事实; 2.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341837248GZ]打印件1份1页,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野坝子土蜂蜜”的进行现场抽样的具体情况;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照片6份6页及商品销售明细单1份1页,证明依法抽样过程及购买样品情况; 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BJ25000000341837248GZ)1份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野坝子土蜂蜜”的事实; 5.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BJ25000000341837248GZ)1份1页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证明依法送达检验报告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程序及期限的事实;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1页,证明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生产的“野坝子土蜂蜜”依法抽样检验的事实; 7、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ZJ25530000712320285]打印件1份1页,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野坝子土蜂蜜”的进行现场抽样的具体情况;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检结果通知书》,初检检验报告编号:GBJ25000000341837248GZ打印件1份1页,证明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抽样编号为GBJ25000000341837248GZ的一次性野坝子土蜂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 9、复检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510961263)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申请一次性野坝子土蜂蜜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判定依据。 10.抽检复查现场笔录1份2页和证据材料提取单1份1页,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无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野坝子土蜂蜜”的事实的现场检查情况; 11.询问笔录2份6页和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野坝子土蜂蜜”事实的陈述; 12.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1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许可生产食品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