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茅箭区日日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长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4EQC423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十堰大市场1-41、4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4〕11号
2023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十茅市监限提〔2023〕135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关于涉案批次“牛蛙”的进货查验材料、进货凭证和进销货情况。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涉案批次牛蛙是于2023年11月4日从老虎沟诚信水产处购买的,共购进5公斤,进价16元/公斤,售价30元/公斤。2023年11月7日通过抽检销售3公斤,剩余0.5公斤当日未销售,为在途损耗。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故不能证明涉案“牛蛙”的进货来源。综上所述,根据抽样基数计算得出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牛蛙”的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105元。 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12月6日,召回结果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警告。
10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