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卢氏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林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F4H395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村金星农民新村17-2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61号
2023年10月23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柿饼(生产日期2023-10-20)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330500300541460),附编号为NO:23109564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达检验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从嘉兴水果市场****批发部购进柿饼10千克用于对外销售,进货单价为20元/千克,进货总价为200元。2023年10月23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柿饼进行了抽样,样品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我局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上述批次的柿饼已经全部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3.376千克),售价为35.55元/千克,销售总额为355.5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柿饼的货值金额为355.5元,违法所得为355.5元。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仅提供了供货商嘉兴水果市场****批发部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柿饼的进货单据和出厂检测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柿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说明不合格柿饼的进货来源。同时涉案柿饼数量较少,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也履行了一部分的进货查验义务,事后已经积极整改并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并且食品添加剂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七项“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者2项条件的: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55.5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355.5元(大写:叁仟叁佰伍拾伍元伍角),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