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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印彦婷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622MA7DD2QJ9A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东方街7-8号等4处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3
(2025)川1622民初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蓥市科达耗材经营部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2
2024-10-24
(2024)渝0112民初37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优优御品商贸有限公司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3
(2024)川1622民初40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武胜县商务局
重庆丰登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4
2024-05-20
(2024)川1622民初21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5
2024-05-20
(2024)川1622诉前调2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宝驰通贸易有限公司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6
2024-05-16
(2024)川1622诉前调1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胜县沿口罗适味调味品店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7
2024-05-15
(2024)川1622诉前调1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胜县沿口罗适味调味品店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8
2024-05-14
(2024)川1622诉前调1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胜县沿口罗适味调味品店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9
2024-05-11
(2024)川1622民初2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胜县沿口罗适味调味品店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10
2024-05-11
(2024)川1622诉前调1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胜县沿口罗适味调味品店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2
2024-03-12
(2024)川1622民初10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武胜县商务局与重庆丰登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07
2022-10-27
(2022)川1622执1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惠客隆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杨勇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23号
广安和美百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二店),法定代表人为印彦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东方街7-8号等4处1-1号,从事食品销售、五金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7日,从武胜县浩源商贸有限公司以11.50元/件(6瓶/件)的价格,购进了160件(960瓶)同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0312娃哈哈牌苏打水饮品,当天就以2.15元/瓶的价格上架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3日,从武胜县沿口万和副食批发部以10.0元/件(6瓶/件)的价格,购进了8件(48瓶)同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0310宜简牌苏打水饮品(原味),当天就以2.5元/瓶的价格上架对外销售。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娃哈哈牌苏打水饮品46瓶、宜简牌苏打水饮品(原味)6瓶已超过保质期仍在货架上销售,并且已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牌苏打水饮品了1件(6瓶)已销售出去,被群众电话投诉举报,于2025年03月1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15元/瓶×(46+6)瓶+2.5元/瓶×6瓶=126.8元,因该超市所销售的涉案食品已进购了新的批次同类型食品,在销售时无法分清同类食品生产批次的具体销售情况,因投诉人只反映购买了1件(6瓶)已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牌苏打水饮品,故违法所得只能认定为2.15元/瓶×6瓶-11.50元/件(6瓶/件)=1.4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娃哈哈牌苏打水饮品46瓶、宜简牌苏打水饮品(原味)6瓶”;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1.4元);3.处罚款壹仟(¥1000.00)元整。
1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2
广武市监处〔2024〕51162224000045号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留存相关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005888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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