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兰汀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晓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2MAC2BAEY5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体育产业发展中心经三街19号B栋商服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5〕794号
两名举报人举报称,当事人美团店铺中“菲欧曼抗衰动能素”、“热拉提PLUS 全面部(不含眼周)抗衰”商品链接中标注“抗衰”字样,“黄金微针+菲玛吉胶原嘭嘭瓶”商品服务违规使用二类医疗器械,认为存在相关违法情形,两名举报人均提供了涉案商品链接截图,均不能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通过对当事人美团后台销售系统查询,见“菲欧曼抗衰动能素”商品已售14单,售价830元/单,上架日期为2023年5月1日;“热拉提PLUS 全面部(不含眼周)抗衰”商品已售0单,售价13750元/单,上架日期为2023年5月6日,未见“抗衰”字样;“黄金微针+菲玛吉胶原嘭嘭瓶”商品已售0单,售价2930元/单,上架日期为2025年7月4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数据及依据证明涉案菲欧曼动能素具有“抗衰”功效,且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项目“热拉提PLUS 全面部(不含眼周)抗衰”以及“黄金微针+菲玛吉胶原嘭嘭瓶”仅在美团上架了相关商品服务,因所需设备等费用较高,当事人店内未配备相关设备,不能进行上述两款商品服务。
上述三款涉案商品服务广告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未产生广告费。当事人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
1、警告;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2
庆市监处罚〔2024〕10111号
当事人分别于①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7月4日在美团平台发布伊婉c玻尿酸适用部位为“填充苹果肌、丰面颊、丰唇珠、丰唇、丰鼻基底”的广告内容与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②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8月5日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广告,与其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③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在快手平台发布的广告,与其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均为大庆兰汀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中伊婉c玻尿酸适用部位为“填充苹果肌、丰面颊、丰唇珠、丰唇、丰鼻基底”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构成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权限;
3、《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的陈述;
5、当事人提供的伊婉c玻尿酸的供货商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代半岛超声炮的供货商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所用产品的购进渠道;
6、当事人提供的店内《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店医疗广告的审查情况;
7、当事人提供快手平台销售记录截图;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打印页面一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营异常情况。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