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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D7BJA3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春晖工业大道807号方星农产品303室(住所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9
(2024)皖0291民初28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宋**,秦*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1-10
(2023)浙0122民初3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绍兴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秦*
桐庐县人民法院
3
2023-11-20
(2023)浙0122民初3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秦*,绍兴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6
(2026)浙0603行审29号
行政处罚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
绍兴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路政罚﹝2026﹞036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9日10时5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514(边沥线)边墩方向K2+55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913.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3
2
绍柯马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0号
2025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马鞍街道兴滨路与新东线交叉口东侧150米非机动车道上、马鞍街道北十一路旗滨玻璃旁边空地上、马鞍街道北十二路污水处理厂斜对面空地上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经查,发现当事人绍兴市汇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至4月23日时间段,分别在马鞍街道兴滨路与新东线交叉口东侧150米非机动车道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约69立方米、马鞍街道北十一路旗滨玻璃旁边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约145立方米、马鞍街道北十二路污水处理厂斜对面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约46立方米,共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约260立方米,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序号9,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
2025-08-13
3
绍路政罚〔2025〕03J108
2025年3月14日11时5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洪伟、沈关海在边沥线5K+100M右侧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H5202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张雄礼。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4.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张雄礼驾驶浙DH5202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六)项,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
216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4
4
绍路政罚〔2025〕03588
2024年4月26日10时14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强、钱清清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4-2212:35:18车号为浙DV2604在X502(百悬线)百官方向K3+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2.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3吨。
-
76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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