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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焕杰猪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焕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81MA5MEB9F2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合山市中心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4〕139号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明知猪肉胴体皮上没有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在忻城县果遂镇集贸市场肉行与不明人士分别以11元/斤、11元/斤、16元/斤、11元/斤、6元/斤的价格购进白条猪肉146.45斤、猪骨头36.71斤、猪排骨22.8斤、猪肝5.28斤、猪下水5.85斤。猪肉销售单价为13元/斤、猪骨头销售单价12元/斤、猪排骨销售单价为18元/斤、猪肝销售单价12元/斤、猪下水销售单价8元/斤。涉案白条猪肉及生猪副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64.93元,至检查时止涉案白条猪肉销售10斤、猪骨头4斤,违法所得178元。剩余猪肉及生猪副产品被我局予以扣押。检查现场,当事人待售的猪肉胴体无检验检疫印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说明猪肉来源并提供有效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言明供货方身份,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无进货记录台账。 至调查终结时止,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猪肉产生不良反应等问题的相关投诉举报。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文件规定,计算本案当事人销售猪肉及生猪副产品货值金额2864.93元。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178元。
1.没收违法销售的猪肉136.45斤、猪骨头32.71斤、猪排骨22.8斤、猪肝5.28斤、猪下水5.85斤; 2.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178元。
3000.00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2
合市监处罚〔2023〕53号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猪肉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816.00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