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群丰食品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传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3WRL1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老新镇新建路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17号
2023年10月31日,根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到湖北省河有鱼院里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批次脑心口香辣腐乳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8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脑心口香辣腐乳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等措施进行整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2.并处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