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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易发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娜娜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5MA6NRC8BX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曾所生物资源产业片区标准厂房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云0425民初70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全心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云南易发食品有限公司
易门县人民法院
2
2026-02-25
(2026)云0425民初70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全心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云南易发食品有限公司
易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易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12克/罐的“菠萝罐头”标签包装营养成分表能量标示每100g为81.6千焦、碳水化合物每100g为4.8g、钠每100g为7mg,当事人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中能量实测值为107kJ/100g、蛋白质实测值为0.13g/100g、脂肪实测值为0.2g/100g、碳水化合物实测值为5.7g/100g、钠实测值为17mg/100g,能量、碳水化合物、钠的标示值与检测值不一致,且超过允许误差范围,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和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 的规定”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2025年9月,当事人开始使用312克/罐的菠萝罐头灌装,截至检查当天一共生产过2批次规格型号为312克/罐的菠萝罐头1400罐,生产成本为1.50元/罐,总生产成本为2100.00元;以销售价为1.70元/罐销售1400罐,总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为238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标签不合格的菠萝罐头获取违法所得2380.00元。 2025年4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菠萝罐头,生产经营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的菠萝罐头,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杨梅罐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先后于2025年4月30日、2025年9月30日、2025年12月10日累计三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市监处罚〔202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市监处罚〔202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市监处罚〔2025〕121号)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前两次行政处罚的法律义务,第三次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申请分三期缴纳罚款,截至目前已缴纳两期罚款,第三期拟于2026年2月22日前缴纳。上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均属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380.00元; 2.并处10000.00元罚款; 3.责令停产停业4天(时间区间为: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4日)。 罚没款合计:12380.00元(壹万贰仟叁佰捌拾元)。
10000.00元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