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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喜多惠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威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22MA1P1NN30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湖乡牛桃路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56号
2025年10月29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米豆(菜豆)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东海县石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米豆(菜豆),供货商营业执照为东海县邵康道路运输服务部,购进数量为8.2公斤,购进价格15.6元/公斤,零售价19.6元/公斤,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上述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经营米豆(菜豆)货值金额160.72元,违法所得160.7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72元; 3.罚款500元。
5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东市监处罚〔2024〕00567号
经查,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从东海县石榴农贸批发市场购进大葱12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4元,零售价每公斤4.68元。 2024年7月17日,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该批大葱行抽样。2024年8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以及销售台账。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大葱已经售完,货值总金额56.16元,违法所得8.16元。   当事人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6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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