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王玉玲西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4BNPR5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山庄A1栋1门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3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8月1日,名称:宽城区王玉玲西医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玉玲,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山庄A1栋1门101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宽卫审字2000286,诊所科目:全科医疗科(一般医疗服务)。
当事人经营者王玉玲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宋盺潞的人员处购进阿普唑仑片(生产批号:20220410)30瓶、艾司唑仑片(生产批号:210310)20瓶、地西泮片(生产批号:20220420)30瓶,每瓶都是15元/瓶,进购金额共计1200元;其中阿普唑仑片 (生产批号:20220410)以销售单价20元/瓶销售1瓶,艾司唑仑片(生产批号:20220420)以销售单价25元/瓶全部销售,地西泮片 (生产批号:210310)以20元/瓶销售3瓶,以30元/瓶销售5瓶;销售金额共计730元,其余药品当事人自述用于赠与患者使用及被公安局查封扣押。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宽城区王玉玲西医诊所违法使用假药货值金额1750.00元,违法所得730.00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8月1日,名称:宽城区王玉玲西医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玉玲,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山庄A1栋1门101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宽卫审字2000286,诊所科目:全科医疗科(一般医疗服务)。
当事人经营者王玉玲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宋盺潞的人员处购进阿普唑仑片(生产批号:20220410)30瓶、艾司唑仑片(生产批号:210310)20瓶、地西泮片(生产批号:20220420)30瓶,每瓶都是15元/瓶,进购金额共计1200元;其中阿普唑仑片 (生产批号:20220410)以销售单价20元/瓶销售1瓶,艾司唑仑片(生产批号:20220420)以销售单价25元/瓶全部销售,地西泮片 (生产批号:210310)以20元/瓶销售3瓶,以30元/瓶销售5瓶;销售金额共计730元,其余药品当事人自述用于赠与患者使用及被公安局查封扣押。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宽城区王玉玲西医诊所违法使用假药货值金额1750.00元,违法所得730.00元。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宽城区王玉玲西医诊所的行为已构成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150000.00元罚款比较适当。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宽城区王玉玲西医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30.0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以上合计150730.00元。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