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延军 | 注册资本:38577.001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96129996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集贤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5
(2023)陕06民终13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17
(2023)陕0632民初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常熟衣圣服装有限公司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黄陵县人民法院
3
2019-12-26
(2019)bgu0632民初8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红石岩煤矿
黄陵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2-28
申请公示催告
陕西朗昆空压机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黄陵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0
2024-03-07
(2023)陕0632民初8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沈**与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17
2023-12-28
(2023)陕0632民初14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与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2360.66元
民事案件
3
2022-11-03
2022-10-09
(2022)陕0632民初4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3281.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7-29
2022-05-26
(2021)陕0528民初4486号
委托合同纠纷
翟小峰、张联合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黄陵﹞煤监管罚﹝2026﹞133016号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6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外喷雾喷头全部堵塞,不能正常使用;12608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堵塞。外喷雾压力不足;2.126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与六采区东翼回风巷间风桥墙面未用水泥抹面,漏风大;3.1261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胶带机变频开关一台冷却通风机电机与巷帮未留足0.5m及以上检修空间,电机接线盒无法进行日常检查检修与维护。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矿安〔2024〕143号)第二十四条;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6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外喷雾喷头全部堵塞,不能正常使用;12608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堵塞。外喷雾压力不足;2.126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与六采区东翼回风巷间风桥墙面未用水泥抹面,漏风大;3.1261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胶带机变频开关一台冷却通风机电机与巷帮未留足0.5m及以上检修空间,电机接线盒无法进行日常检查检修与维护。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矿安〔2024〕143号)第二十四条;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2.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3.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65000.00元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2026-07-06
2
矿安监陕煤四罚﹝2026﹞1017号
1.矿井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国家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允许最大采深填报为880m,实际应为65.846m;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均未上传原图纸;产量信息填报2025 年度产量70 万吨,矿井2025 年实际产量78 万吨。12601 综采工作面长度为180m,系统内填报为455m。营业执照颁证机构为黄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系统内填报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灾害资料管理系统内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项目中上传资料为2026 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矿井提供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显示,2026 年3 月9 日赵某军和何某营对12608运顺5 个配电点进行了测试,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当日未去上述地点;2.12608回风顺槽外口临时停放的平板车上的方木未按照《12601 综采工作面回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交叉捆绑牢靠,平板车两侧存在部分方木未捆绑。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名工人乘坐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时睡觉,违反《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规定》。现场检查时12601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无极绳绞车司机未发开车信号直接启动运行;3.对煤矿从业人员开展“逢查必考”,抽查11 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其中有3 人考试不及格;4.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12608 综采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位于72 号分站,该工作面断电器位于77 号分站,最远监控距离不超过2000m,未实现本地断电功能;5.煤矿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投入运行,未每2 年进行1 次性能检测评估;6.煤矿六采区永久避难硐室存放的矿灯中,有2 个矿灯超过18 个月未强制报废(生产日期为2024 年6 月);7.矿井防尘用水2025 年12 月29 日水质化验报告未检测悬浮物含量粒径;8.六采区水泵房Q1-06号开关设计整定值为15A,实际整定为80A。编号K4-29 的馈电开关过载整定800A,计算错误,已超过该开关的分断能力(400A);地面变电所1#进线柜Ⅰ段整定值为4.6A,电流互感器变比400:5,该回路至井下1#出线柜Ⅰ段整定值为15.6A,电流互感器变比500:5,下级整定值大于上级,易造成越级跳闸,未根据负荷变化及时整定;9.南翼轨道延伸巷轨道部分枕木松动,一部架空乘人装置机道中轨道生锈,均未按要求维护;10.12601 回顺外口局部形成网兜,巷帮有1 处矸石脱落,影响行人安全;11.二号风井地面在用空气压缩机站2 个压力表最近一次校准有效时间至2026 年1 月7日,没有定期校准;12.南翼轨道延伸巷受采动影响变形,约1100m 处巷道高度约1.7m;13.现场检查发现12611 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当班安检员穿着化纤衣服,有2名工人未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14.现场抽查12611 运输顺槽1 名锚杆钻机操作工自救器使用情况,操作不熟练,未达到30S 盲戴要求,实际操作时间52S;15.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采煤工作面注氮管路释放口未始终保持在采空区氧化带内,《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 “ 三带” 划分研究报告》显示工作面进风侧采空区氧化带分布范围为41.45m-127 .85m,《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2026 年1 月31 日编制)规定在工作面进风侧采空区“迈步式”预埋2 趟注氮管,注氮区域为采空区41m-82m;16.12601 回撤工作面第85 架处回撤通道局部顶板离层,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安装顶板离层仪等设施进行矿压监测;17.煤矿未在井下注氮硐室设置危险因素及职业危害告知牌,未向制氮机司机告知注氮硐室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1.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 .00);2.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 .00);3.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 .00);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5.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6.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7.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8.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9.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10.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11.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1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1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1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15.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16.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00);17.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00)。
12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6-02
3
陕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6年1月23日,接到关于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及销售的煤炭产品涉嫌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材料。经领导批示后,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销售的商品煤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3月11日予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案件事实如下:(一)你单位就我局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法抽取的大块煤,对其抽样方法、抽样样本量、检验结果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可;(二)你单位对抽样基数(代表量)持有异议,确认现场实际库存量为1973.22吨;(三)该批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质量标准要求的大块煤已全部销售。(四)你单位将自有商品煤委托延安能源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代为销售,延安能源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销售该批次商品煤的单价为187元/吨,根据《煤炭销售授权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单价为173.44元/吨。其货值金额为叁拾肆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贰角捌分(342235.28元);生产成本为459.15元/吨,销售所得纯利润为零元(0元)整。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涉嫌违反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商品煤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建议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理:处违法销售商品煤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叁拾陆万捌仟玖佰玖拾贰元壹角肆分(368992.14元)。
368992.14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4
陕﹝黄陵﹞煤监管罚﹝2026﹞133003号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4月23日,地测副总刘伟才出入井时间(4月22日22:24:30-2026年4月23日7:41:44);信息化副总戴培焱出入井时间(23日8:41:41-16:59:44)期间7:41:44-8:41:41无人带班,违反井下交接班制度。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4月23日,地测副总刘伟才出入井时间(4月22日22:24:30-2026年4月23日7:41:44);信息化副总戴培焱出入井时间(23日8:41:41-16:59:44)期间7:41:44-8:41:41无人带班,违反井下交接班制度。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30000.00元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