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恒俐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小娟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9CPML4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路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866号
2026年3月20日和2026年3月27日,我局收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分别于2025 年11月14日和2026年1 月15日未经诊疗程序出售药品(名称0.9%氯化钠注射液,容量:250ml:2.25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33020484,产品批号:C25060604,生产日期:2025.06.09,有效期至:2028.05,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及生产企业: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药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徐润圆、吴昌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路68号的绍兴上虞恒俐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举报反馈:绍兴上虞恒俐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4日,售卖给梁多强未经处方的药品;于2026年1月15日售卖给蔺志敏未经处方的药品,现场未发现上述两次售卖生理盐水的诊疗记录,当事人沈小娟到场并全程陪同。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经诊疗程序直接售卖“国药准字”生理盐水,属于药品零售行为。因其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共计罚没款10006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