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都匀市赤札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晓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6FF5ML9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伯爵花园5栋1单元1层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处[2024]180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7668677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习酒”字样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的窖藏1988“贵州习酒”以及《鉴定证明表》(黔习鉴NO:JG0001562号),证明都匀市赤札屋经营的窖藏1988“贵州习酒”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侵权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收入。 3.当事人都匀市赤札屋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欧晓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都匀市赤札屋经营侵犯“习酒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二)……;(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侵犯“习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已购进但还未售出,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和严重的不良影响,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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