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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天泰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凤伟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3MABXY4PX2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西北新街(糖厂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环罚﹝2024﹞030010号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依安县天泰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09月18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099S5(车架号LFV3A14BX63000549)的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在2023年10月27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J2099(车架号LSGGF53W8EH003879)的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在2023年11月27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289S2(车架号LHGCP2641A8003612)的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在2024年02月02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S9727(车架号LFV3A28K8B3082310)的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在2024年03月25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EC896(车架号LDD8309A4E0005903)的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在 2024年03月29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00666(车架号LFMBD84B860066020)的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上述车辆属于两驱汽油车,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之规定,应该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该公司为六台车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情节较重,初次违法,后果轻微。 依安县天泰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捌佰陆拾元整;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147000.00元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6
2
依安市监处罚﹝2024﹞324号
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整治督导组监督检查中发现:1、柴油检测探头长度不符合标准规范。2、机房未独立设置。3、现场查见标准物质7瓶,不符合规范要求。4、底盘部件检验区设在外检棚,无安全防护措施,防坠入措施不完善。5、气象台未设置在检测环境内。6、未设置质量监督员、设备维护员、内审员、网络管理员、档案员。7、驻车坡道检测为仪器检测,仪器与检测距离不能满足检验需求。驻车检验仪器方向不满足检验要求。上述事实说明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李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及委托权限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5、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要点表1份。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6、现场照片影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7、6月6日、6月7日检测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在问题出现期间擅自出具了检测报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 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3
依安市监处罚﹝2024﹞304号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受委托人工作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工作关系。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5、当事人的的检测报告5份,5月6日、7日的4份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月8日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500元的行政处罚。
2150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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