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许风友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小梅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93GDE6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高塘路8号(姚北农贸市场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814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1瓶海飞丝护根强发型去屑洗发露(限期使用日期:20221201)、1瓶海飞丝深层洁净型去屑洗发露(限期使用日期:20221129)、1瓶拉芳清爽控油洗发露(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1)、1瓶拉芳滋润修护洗发露(限期使用日期:20230201),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记录等,上述沙海飞丝护根强发型去屑洗发露和海飞丝深层洁净型去屑洗发露销售价格为22元每瓶,拉芳清爽控油洗发露和拉芳滋润修护洗发露销售价格为14元每瓶,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7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按无违法所得认定。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所述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海飞丝护根强发型去屑洗发露、1瓶海飞丝深层洁净型去屑洗发露、1瓶拉芳清爽控油洗发露、1瓶拉芳滋润修护洗发露;
二、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