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色彩(洪湖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小华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ER4Y1Q0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经济开发区芙蓉大道以南洪湖瀚城智谷科技园A6幢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1688平台,以分销代发模式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在其店铺上架销售保健食品商标“naturebell”,(译文:自然贝尔);名称“berberine”(译文:小檗碱;黄连素),规格:240粒/瓶素食胶囊膳食补充剂,采购价格15元/瓶,售卖价格按产品数量报价18元/瓶,也可根据买家采购的不同数量设置不同价格,平台也会根据促销活动自动对价格进行调整。
2025年11月12日,举报人李某在当事人店铺购买该保健食品1瓶,当时平台活动自动改价14元/瓶,运费5.3元,举报人使用优惠券抵扣0.7元,李某实际支付货款18.6元。
当事人接单后,随即联系分销代发商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发货,该公司通过申通快递直接将涉案商品配送至李某指定收货地址。后李某以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为由,向本局进行举报。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进口保健食品Berberine补充剂,该保健食品系跨境电商专供产品,仅限境外消费者购买,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未附中文说明书。当事人虽在店铺商品详情页面发布了免责声明,声称将购买此商品的客户均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声明内容并表示同意,但在实际经营中未对消费者身份进行核实。当事人陈述,其向李某销售涉案保健食品系工作失误,误将国内消费者认定为境外消费者。
至本局检查之日,当事人向国内消费者售出该保健食品共3单/瓶,详情如下:2025年11月12日,以18.6元/瓶的价格售出1单/瓶(售价14元/瓶、运费5.3元,优惠券抵扣0.7元);2025年11月20日,以12.3元/瓶的价格售出1单/瓶(售价14元/瓶、优惠券抵扣1.7元、该区域包邮);2025年11月24日,以12.3元/瓶的价格售出1单/瓶(售价14元/瓶、优惠券抵扣1.7元、该区域包邮),该保健食品货值金额43.2元。对于售出涉案3瓶保健食品没有产生利润,当事人称是为赚取平台销售流量。目前,当事人已对李某的订单作退货处理,并已将涉案保健食品下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
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