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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惠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艳坤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MACRM24L6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百福路198号(美颂现代城)10幢一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68号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经销的牛蛙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从安吉惠铭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牛蛙经检验为不合格。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7.5元;2、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7.5元;2、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2
安市监处罚﹝2023﹞93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酱菜进行了抽检,现场抽样数量为1.7公斤,样品来源为外购。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FL23083326),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中具体的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17;单项判断:不合格”。现查明,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从杭州同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酱菜。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未见该批次酱菜,据当事人店长称,除去抽检的1.7公斤酱菜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酱菜的进货价为9.5元/公斤,销售价为13.6元/公斤,当时进了一箱合计4公斤,总货值为54.4元,获利16.4元,违法所得16.4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但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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