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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大龙海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延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6EUCLB0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育英巷市场改造工程综合楼附属楼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6
2021-01-05
(2020)黔27民终26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都匀市大龙海海鲜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05
2020-05-12
(2020)黔2701民初1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都匀市大龙海海鲜店与广**、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52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食罚[2024]4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经营了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鲈鱼”。 2.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从贵阳市南明区小罗水产品经营部购进“鲈鱼”35斤,购进单价17元/斤,金额合计595元。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的7.5斤),销售单价20元/斤,销售金额700元(含抽样支付的15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鲈鱼”的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105元。 另查实: 当事人购进上述“鲈鱼”(购进日期:2024-05-07)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索要了购进票据,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都匀市大龙海海鲜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证据组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0103240106795JD1)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对本次抽样检验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时间期限。 证据组三:《检验报告》(NO:SC10103240106795JD1)1份、现场笔录1份、执法录像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兽药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组四:询问笔录1份,《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黔南市监协函〔2024〕17号》1份、《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黔南市监协函〔2024〕17号〉的协查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从贵阳市南明区小罗水产品经营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鲈鱼的事实。 证据组五:贵阳市南明区小罗水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1份、购进票据1份、《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7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经营者张延铭的叙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