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悦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有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BQCN439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向阳办事处红旗街华厦B栋东1户门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37号
2023年12月,本局收到在10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伊春市伊美区悦家超市销售的调温电热毯样品标志和说明、耐潮湿、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标准的案件线索。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过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调温电热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立案。为了查清违法行为,12月14日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3年12月25日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我们对当事人9床不合格调温电热毯进行了查扣,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伊市监强制﹝2023﹞29号)及《财物清单》(伊市监扣财﹝2023﹞29号)。经查:2023年10月,当事人自伊春市云硕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购进TT135*60-10Y型号单人电热毯7床,购进TT135*102-10Y型号双人电热毯8床进行销售。
10月1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调温电热毯进行了监督抽查,当事人以单人电热毯20元/床销售抽样人员3床、双人电热毯25元/床销售抽样人员3床。该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标志和说明、耐潮湿、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调温电热毯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购进TT135*60-10Y型号单人电热毯7床,进货价格为15元/床;购进TT135*102-10Y型号双人电热毯8床,进货价格为20元/床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34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0008224361)、机构检测能力批准表、审核及主检检验资格证书,证明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四,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CLG01202301706、SCLG01202301707《检验报告》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调温电热毯检测项目部分不合格情况;
证据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证明省局抽样时间、当事人销售
罚款0.0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4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