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青槐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李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MA6UQ86P1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富仁镇高庙村西宝路街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8
2023-04-07
(2023)湘0182民初380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与西安青槐物资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180号
(一)少缴增值税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抵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2023年9月21日你单位取得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13130,发票号码:07975154-07975157,金额为3,615,670.28元,税额为325,410.23元,价税合计为3,941,080.51元。经检查,你单位与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你单位虚构货物流,资金流,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25,410.23元需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内容为你单位曾以现金支付补贴给司机,因人员众多,开票不便,所以从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发票,证明你单位与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运输业务。 证据2: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卡一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运单和磅单复印件,内容为你单位在陕西卡一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运单和磅单截图信息,用于证明同一份磅单在不同平台的运单中重复出现。 证据3: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运单操作日志截图的复印件,内容为你单位在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平台运单操作日志变更记录,证明运单不是司机创建,并存在变更收款人情况。 证据4:运单支付记录的复印件、个人银行流水及资金流向统计表原件,内容为资金流转信息,证明存在资金回流。 证据5: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卡一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巴拉素煤业运输数据统计表,内容以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数据为基础,比较同日相同车辆运输总数据和巴拉素煤业装货总次数据,证明装货次数少于运输总次数,存在虚构运单问题。 证据6:陕西卡一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运单、巴拉素煤业部分过磅记录,内容是陕西卡一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运单信息和巴拉素煤业出厂过磅记录,证明装货次数少于运输总次数,存在虚构运单问题。 证据7:记账凭证、绥德县货达物流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抵扣清单及增值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已认证抵扣并在账务中列支成本。
并处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2,806,694.4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482,690.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2,082.4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51,921.34元)。 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2,000.00元罚款。
2808694.49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