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邻福多超市有限公司瓯海第四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志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C7R0NN7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温州瓯海奥体龙舟运动中心游泳馆一层商铺1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5﹞55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5日当事人温州邻福多超市有限公司瓯海第四分公司销售的男士游泳裤产品,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第四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依据FZ/T73013-2017《针织泳装》、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浙江省功能性服装(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8条不合格男士游泳裤(货号:KS5546)。<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8条不合格男士游泳裤(货号:KS5546)。
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2
温瓯市监处罚﹝2025﹞10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邻福多超市有限公司瓯海第四分公司于2024年11月17日从供应商温州瓯海某店处购入腌香菇菜(酱腌菜)。购进数量为5斤,购进单价为4.5元/斤,共计腌香菇菜(酱腌菜)购进货值为22.5元。当事人购入的这批腌香菇菜(酱腌菜)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实测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为0.263g/kg,指标要求为≤0.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为散装食品,非食用农产品。在购进上述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后,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4.5元/斤,共计销售货值为22.5元,即违法所得22.5元。上述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都已售出,无法追回。在购入上述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后,当事人系直接销售,未添加其他物质。当事人进货后向供应商温州瓯海某店索要了营业执照、上述腌香菇菜(酱腌菜)的发货订单、《食品农产品抽样快检报告》。上述《食品农产品抽样快检报告》的日期与抽检批次腌香菇菜(酱腌菜)的购进日期不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产品,经局案审委审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罚没合计1022.5元(壹仟零贰拾贰元伍角整),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腌香菇菜(酱腌菜)产品,经局案审委审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罚没合计1022.5元(壹仟零贰拾贰元伍角整),上缴财政。
1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