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寿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1692218309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吕梁文水县南安镇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25
2018-12-05
(2018)豫0191民初13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正逢其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2-25
2019-02-18
(2019)豫01民终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08
2017-12-29
(2017)晋09民初5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太原酒厂与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龙飞酒业经销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6-30
2018-06-13
(2018)晋民终51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与太原酒厂、忻州市忻府区龙飞酒业经销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花(30)酒2004瓶、老白珍酒150箱,货值13750元,违法所得1500元。存放老白珍酒外箱100个,老白珍酒内盒210个。未能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
1.警告2.没收涉案清花(30)酒、老白珍酒、老白珍酒包材(详见财物清单2024122499)3.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4.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2
文市监处罚﹝2024﹞134号
2024年市场总局对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竹叶酒露酒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其生产的竹叶酒露酒中酒精度项目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结论无异议。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竹叶酒露酒,且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已对当事人2020年12月28日生产的酒精度不合格的该批次竹叶酒露酒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至今未按计划召回。
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3
文市监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人民币5500元。
55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4
文市监处罚﹝2024﹞33号
涉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1300元
13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5
文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该原浆酒标注的露酒字样为繁体字。因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4月23日监督检查时发现库房内有2020年3月20日生产的原浆酒标注的露酒字样是繁体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13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6
文市监处罚﹝2023﹞115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违法所得22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违法所得2250元。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食品生产许可。3.检验检测中心出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04月23日生产的山西高粱酒标签不符合规定。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7
文市监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违法所得8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违法所得88元。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食品生产许可。3.检验检测中心出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04月24日生产的一壶老酒标签不符合规定。2023年8月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罚告(2023)6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