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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壹陆捌食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元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NH34R8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一居民社区老街(道人桥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1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货架上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①美味鲜牌蒜蓉辣椒酱,净含量5.5kg,生产日期:2023年9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截至案发日已超过保质期,数量1桶。②金龙鱼牌稻米油,净含量5升,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被委托方: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截至案发日已超过保质期,数量9桶。上述案涉产品的购销情况分别为:①美味鲜牌蒜蓉辣椒酱是2024年4月份从黄石购进的,购进了2桶,至案发日止,货架上剩余1桶待售。进价25元/桶,售价30元/桶。②金龙鱼牌稻米油是2024年2月份从蕲春金龙鱼代理商购进的,购进了25桶,至案发日止,货架上剩余9桶待售。进价85元/桶,售价90元/桶。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实,故案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美味鲜牌蒜蓉辣椒酱1桶、金龙鱼牌稻米油9桶;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369号
经查明:2024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检查发现以下商品:①金圣塔牌东江盐焗鸡,生产日期2022年8月9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00克(20克×10包),数量2盒。②陈克明牌圆挂面,生产日期:2023年3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75千克,数量2包。③坛坛乡牌精制剁辣椒,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5千克,数量1瓶。上述产品的购进情况和价格分别为:①金圣塔牌东江盐焗鸡是当事人2023年6月份从武汉供货商那里购进的,购进了30盒,进价8元/盒,售价10元/包,库存2盒,货值金额20元;②陈克明牌圆挂面是当事人2023年5月份从陈克明面条供应商那里购进的,购进了50包,进价26元/包,售价32元/包,库存2包,货值金额64元;③坛坛乡牌精制剁辣椒是当事人2023年4月份从武汉供货商那里购进的,购进了20瓶,进价12元/瓶,售价16元/瓶,库存1瓶,货值金额16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100元。因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金圣塔牌东江盐焗鸡2盒、陈克明牌圆挂面2包、坛坛乡牌精制剁辣椒1瓶; 2、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3
蕲春市监处罚〔2023〕1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注册成立,在蕲春县漕河镇一居民社区老街(道人桥旁)经营食品销售。2023 年 4 月 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金乐心爽牌多用途面包糠,标注生产日期 2021年9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孝感市万年红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g/袋,现存数量1袋;2,花椒油,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8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现存数量1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金乐心爽牌多用途面包糠是当事人2021年10月购进的,共进1袋,进价4元/袋,销价5元/袋;花椒油是当事人2022年9月份购进的,共进1瓶,进价13元/瓶,销价16元/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为21元。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乐心爽牌多用途面包糠 1 袋、花椒油1瓶; 2、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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