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新七悦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1CN4UJ2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事处爱民街(二中东门对面北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00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为推广产品,在伊美区创艺打字复印社以100元的价格制作了英贝健大餐救星西梅汁产品相关图片,用于微店APP店铺(伊春七悦会员折扣仓储中心)产品页面设计,并在图片中使用“便秘人群的克星、噗噗神器、便秘喝”等广告语对产品的功能进行宣传介绍,该产品宣称的功能属于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声称的保健功能。8月23日,该广告被系统监测到广告语含有违法内容。9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并提供了图片制作费用收据,无法提供宣称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档案和投诉举报记录,未查询到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和被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询问期间,当事人主动将产品下架,销售量20单。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处广告费三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三百元。
300.00元
-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