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家医福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吐尔洪·阿不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670210162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4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5
2022-10-02
(2022)新0102执恢313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阿家医福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快客徕快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市监处罚〔2026〕120号
查明,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8月加盟乐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25年9月1日办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退出该连锁体系,独立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于2023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从乌鲁木齐鑫聚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优肌绊”医用透气胶带10盒,销售出库单上商品名称为(稳健)优肌绊透气胶贴,规格:12mm×7m,生产批号:20230112,生产日期:2023-01-12,使用期限:2026-01-11。进价7.6元/盒,销售价8.5元/盒,已销售7盒(剩余3盒),货值85元;2024年3月13日从乌鲁木齐鑫恒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振德”一次性使用酒精消毒棉签10盒,型号规格:8cm 24支装,产品批号:20221220,生产日期:20221220,失效日期:20251219。进价6.45元/盒,销售价7元/盒,已销售7盒(剩余3盒),货值70元;2025年4月25日从新疆乐康宁医疗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三精”复方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2盒,规格:10毫升×12支/盒,产品批号:2024061627,生产日期2024.06.16,有效期至2026.05。进价22.90元/盒,2025年10月26日以39.8元/盒价格,销售1盒(剩余1盒),货值39.8元。共计货值79.6元。由于当事人系统发生变化,无法在后台查询到上述医疗器械具体销售详情,当事人也不清楚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药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
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通过调取2026年6月9日12:13-13:00时间段的店内监控发现,执业药师未在店内现场审核处方,销售了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0mg*14粒,牛黄解毒片24片,云南白药胶囊0.25g*32粒。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天市监责改【2026】739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乌天市监责改【2026】739号)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未改正,仍存在工作时间内,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问题。根据《关于优化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若干措施的通知》新药监药【2025】81号 “二、政策措施(三)支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企业在特定时间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业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在满足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承诺审核责任的前提下,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为所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受托单体药店(以下简称远程审方药店)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业务。附件1 《自治区药品经营远程审方业务指导原则》二、远程审方业务具体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外是指20:00至次日10:00;节假日指法定节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为准和周末时间)”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当事人执业药师应按要求审核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自述,因法人心脏不太好,还患有肾结石、糖尿病等疾病。2026年1月份在海南看病时,朋友介绍陕西益群中医门诊部医师在调理心血管等疾病方面比较出名。法人通过网络交流后,2026年5月19日,该门诊医师诊断法人患有胸痹症,并开具了处方笺,开方黄芪20g、党参12g等30剂药材,门诊费及草药费用共计962.40元。因外出携带中药熬制不便,该门诊部帮助联系陕西盘龙太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将草药做成药丸,用于购买其他药材及制丸费用共计1560元。2026年5月20日,门诊部将草药邮寄至陕西盘龙太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制作成黑色颗粒状药丸,装至金色葫芦状瓶后,数量100瓶,赠送20瓶,共计120瓶,邮寄至乌市,供法人服用,不用于销售。具体收到时间记不清了,收到后法人带走10瓶进行服用,还剩110瓶。以上事实,当事人认定属实。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5000元;
2.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6盒、药品1盒。
3500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