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鲜飘飘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攀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5YR53N5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大溪河沿河内街15a区一层1-014b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737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8年2月2日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大溪河沿河内街15a区一层1-014b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5001161117013。2025年6月9日,本局收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秀市监案移〔2025〕010605-1号),函称当事人存在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大溪河沿河内街15a区一层1-014b号的当事人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与重庆新达利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食尚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秀粮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由当事人向上述三家公司以105元/件的价格,各销售600件低钠盐,货值金额共计189000元。上述三家公司在购进上述食盐后转而销售并配送给秀山县相关学校。2024年12月,当事人经重庆香厨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介绍,认识了重庆市盐业集团渝东南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理田红生。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以189000元的价格从田红生个人处购得1800件低钠盐,双方口头约定事后田红生向当事人返利2000元作为销售利润。同日,田红生通过武隆区本地货车将上述1800件低钠盐配送至秀山县。田红生私自向当事人开具有食品销货清单,开票日期:2024年12月15日,食品名称:低钠盐,规格:400g*50,生产日期:20240921、20241027、20240913,保质期:5年,单位:件,单价:105元,数量1800,金额:189000,开票人:肖遥,供货商:重庆市盐业集团渝东南有限责任公司。经查,重庆市盐业集团渝东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交易不知情,系田红生个人行为。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收到重庆新达利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食尚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秀粮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共计189000元,同日,当事人向重庆香厨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转账126000元,后于2025年1月7日向重庆香厨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转账220000元,含当事人所欠的其他货款。2024年12月20日,重庆香厨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受田红生请托,向当事人开具上述交易发票,价税合计188820元,重庆香厨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未获利。后田红生收到当事人通过刘旭转交的189000元现金,当事人收到田红生通过刘旭转交的2000元现金返点利润。另查明,从2023年5月开始截至案发,当事人一直从事食盐销售业务。当事人分别向以下公司开展过食盐销售业务:累计向广安上鲜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食盐250件,共计9988.7元,其中税额824.76元;累计向河北萌源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