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仁寿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红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8T1GH3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幸福嘉苑77、7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36号
麻城市仁寿大药房于2017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二、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化妆品、日用品、口罩零售。经查明,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从麻城市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规格:片/一级,产地:四川,生产企业: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240301,生产日期:20240312,包装规格:1Kg,贮藏:置阴凉干燥处,防蛀”的中药饮片白芷共计1公斤,进价27元/公斤,销价0.25元/克。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从安徽药材仓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统,数量:1Kg,产地:湖北宜都,生产企业: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40601,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5日,保质期:3年,贮藏:置干燥处,防霉,防蛀”的中药饮片独活共计1公斤,进价40元/公斤,销价0.3元/克。当事人购进上述规格批号的白芷和独活在店内用于中药配方销售,2025年12月5日上午,一位顾客拿着一张内容为:“处方单号:2254170641972048医疗机构医保编码:H64010500836姓名:王幸龙性别:男年龄:36岁科别:中医科日期:2025年09月01日证型:肝阳上亢证病名:咳嗽病Rp:白芷15g,大黄15g,独活15g,干姜15g,金银花5g.用法用量:共2剂,每日1剂,每剂分2次使用。用药方式:水煎内服。用药时间:饭后半小时。”的处方到当事人药房购买中药,单副中药按照:“白芷15g,售价0.25元/g;大黄15g,售价0.15元/g;独活15g,售价0.3元/g;干姜15g,售价0.2元/g;金银花5g,售价0.68元/g;”的数量和金额共销售给该顾客中药2副(每副中药16.9元),共计收款33.8元,销售时录入了计算机系统,并留存了处方复印件。该顾客购买后发现白芷和独活疑似生虫于2025年12月19日投诉举报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依据投诉举报情况依法对该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规格批号的白芷和独活出现疑似生虫现象,报经批准当即依法对该药房剩余在售白芷(批号20240301,692.5克)和独活(批号:20240601,366.9克)进行了现场抽样并委托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其进行检验,2026年1月19日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针对所抽样品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SJY20250619,SJY20250620),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检查),标准规定:不得有虫蛀、发霉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检验结果:有虫蛀现象及活虫(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白芷和独活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查,该药房销售的上述规格批号的中药饮片白芷和独活虫蛀系养护不到位导致,因无法核实上述规格批号的中药饮片白芷和独活虫蛀的具体时间,查询该药房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销售上述规格批号的白芷和独活记录不全,投诉消费者购买以前销售时是否生虫无法确认,且抽样时当事人选择无偿提供样品,故本案违法所得16.5元,上述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白芷和独活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共计299.695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芷和独活时索取查验了供货者资质、随货同行单等资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还查明,上述处方中销售的批号为20250701的干姜、批号为190401的大黄和无批号的金银花为该药房从某个人处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具体为:2025年10月底,当事人购进外包装标注内容为“品名:干姜,规格:片,等级:统,产地:云南曲靖,装量:1kg,产品批号:20250701,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5年07月01日,贮藏条件:置阴凉干燥处,防蛀。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和治冠成药业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干姜1袋共1kg,进价38元/公斤,销价0.2元/克,至检查时止已销售152克,剩余848克;2019年当事人购进外包装标注内容为“品名:大黄,规格:统,产地:甘肃,数量:0.5kg,产品批号:190401,生产日期:2019年4月8日,执行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湖北正光九资河药业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大黄共1kg,进价25元/公斤,销价0.15元/克,至检查时止已销售505.8克,剩余494.2克;2019年12月底,当事人从自称九资河的业务员手中购进无批号的金银花共1公斤,进价285元/公斤,销价0.68元/克,至检查时止已销售473.5克,剩余526.5克。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麻城市监限提[2025]59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提供扣押的各批次中药饮片的合法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至今不能提供,故当事人从不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不是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的批号为20250701的干姜1公斤、批号为190401的大黄1公斤和无批号的金银花1公斤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030元,违法所得428.25元。
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具体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具体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批号为20250701的干姜848克,批号为190401的大黄494.2克,无批号的金银花526.5克;2、没收违法所得428.25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444.75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