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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邻宝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彭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BQB8JH2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晓升社区世纪大道518-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1-056号
当事人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从事经营。但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4年12月份在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518-24号开始经营烟草零售。当事人销售的烟草均为向上门推销的业务员用现金购买的,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相关进货手续,没有留业务员联系方式。至查获时,当事人销售额为1530元,获利500元,库存总值为5470 元,则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7000元(含被烟草局扣押的烟54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认定违法所得为1530元。 当事人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烟草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从轻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 2、处以罚款210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2
晋市监处字[2023]01-114号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3年11月份经营烟草零售,至查获时,烟草的总价值为14140元,违法所得共28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认定违法所得为2860元。
罚款(3535元)|没收违法所得(2860元)
3535.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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