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凤廷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小坡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3100093075385D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田家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州市监处罚〔2024〕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3日成立,注册登记住所为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田家园。2024年2-3月,本局在开展2021、2022年度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通过拨打当事人登记注册的电话,向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邮寄《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告知》均联系不上当事人,随后在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另外,通过湘西州税务局查询到当事人的纳税状态空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分行查询到当事人的银行状态为久悬。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和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下载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及多次未按时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事实。
2.本局的《协助调查函》(州市监协查〔2024〕1号)和吉首市局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函》,证明了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3.吉首市局的《协助调查函》(吉市监信字〔2024〕0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的《关于对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年报公示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展协查的回函》,证明了吉首市局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协助查询得知当事人银行状态为久悬。
4.吉首市局的《协助调查函》(吉市监信字〔2024〕02号)和湘西自治州税务局的《关于508户企业纳税人状态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吉首市局通过向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协助查询得知当事人的税务状态为空白。
5.吉首市局通过《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告知》的挂号信收据、改退批条及被退回的信件,证明吉首市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开展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年报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内容及要求当事人配合的事项,邮局因“迁移地址不明”退回挂号信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检查情况表》1份,证明在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未发现该企业的办公场所。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本局于2024年9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罚告〔2024〕22号),并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证据,并告知了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故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1-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1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8-07-09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