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必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6560953475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庆元县松源镇江滨路3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2
2022-06-30
(2022)浙1126民初8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周兆华、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4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29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庆元县**农业科创中心工程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驻点督导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支模架立杆悬空问题。2024年2月19日,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工程进行复查时发现,此前排查的部分安全隐患已整改到位,但新增外架局部立杆悬空的安全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行政处罚的依据:(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