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柳河镇大风车自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清奎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1642DK8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振兴大街2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38号
2023年6月29日,柳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柳河县柳河镇大风车自选超市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处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黄山(新制皖烟)等20种卷烟共计12.3条。本案烟草制品总货值金额为1984元,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金额311元,违法所得30元。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023年6月29日,柳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柳河县柳河镇大风车自选超市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处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黄山(新制皖烟)等20种卷烟共计12.3条。2024年3月15日,我局收到柳河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柳烟移〔2024〕第1号),柳河县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处理。经查,该店经营者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亲戚代卖烟草制品,于2023年5月份开始在该经营场所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共从亲戚处取得烟草制品规格均为10盒/条,并开始在店内零售上述烟草,本案烟草制品总货值为1984元,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金额311元,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鉴于本案中该店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未被列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中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合议小组合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罚款62.2元。罚没款合计92.2元(玖拾贰元贰角)。
62.2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