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曙光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金秀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316305361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火车站西侧(兴达天福酒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楚市卫传罚﹝2025﹞7号
楚雄曙光医院医疗污水检测粪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违反医疗废物处置其他相关规定
楚雄曙光医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传染病防治“情节较轻,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
5000.00元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2025-11-19
2
楚市卫医罚﹝2025﹞8号
楚雄曙光医院未按规定告知病情和医疗措施案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的
楚雄曙光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2025年2月18日,未按规定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存在的医疗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为患者尹永平实施“冠状沟珍珠疹除疹术”,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拟定手术为“激光术”,未告知“冠状沟珍珠疹除疹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5“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2025年2月4日,为患者王以亮进行了“龟头珍珠疹丘疹清除术”治疗,术前诊断为“生殖感染、前列腺炎”,无“龟头珍珠疹丘疹”,诊疗过程存在过度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3.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尹永平“冠状沟珍珠疹除疹术”术中切除了“阴茎赘生物”并送病理检查,《手术记录》中的手术过程未记录“切除阴茎赘生物”、切除组织处理记录为“未送病理检查”,尹永平、王以亮《电子生殖道检查报告单》检查所见、诊断意见、检查人空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7“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