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广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霞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688920437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银岗村11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在其住所生产抽取式面巾纸25件,成本单价:45.9元/件,标签标准:GB/T20808,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7日,规格型号:185mm100mm3层92抽。于2025年4月10日销售给客户,销售数量为24件,销售单价46.8元/件,销售金额为2446.8=1123元,2025年3月7日无偿提供9包上述抽纸给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剩余75包存放在当事人办公室。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但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故货值金额2546.8=1170元,违法所得24(46.8-45.9)=21.6元。上述批次抽取式面巾纸由于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改正,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2、没收不合格抽取式面巾纸75包; 3、罚款500元。
5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