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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亚盛医药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木台力甫·阿布来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9LL86X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达木斯乡1村1组2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莎市监处罚(2023)072号
2023年05月09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至位于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达木斯乡1村1组2号厂房的新疆亚盛医药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核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于2023年05月09日批准立案。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3500个瓶装饮用水包装容器(500ml)以及加工完毕的小瓶饮用水2000件(15瓶/件)予以查封。 根据当事人自述情况,当事人于2016年初购买吹瓶机,2022年5开始从事小瓶饮用水的生产活动。当事人所生产的瓶子为当事人日常生产小瓶饮用水的包装容器,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车间及库房存放的小瓶饮用水包装容器3500个;加工完毕的小瓶饮用水2000件(15瓶/件)。由于当事人生产的瓶子均为当事人自己日常使用,未对外销售,且当事人在生产瓶子过程中未建立原料、加工记录台账,因此当事人生产瓶子无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生产瓶装饮用水包装容器(500ml)的成本价格为0.2元/个,因此当事人生产瓶装饮用水包装容器(500ml)的货值金额为(3500+2000*15)*0.2=66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具体身份。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销售小瓶饮用水的票据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生产小瓶饮用水包装容器的部分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具体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录制的视频光碟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场景及当事人产品的相关信息。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影印件1份1页,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和具体场景。 8.当事人购置瓶坯的进货单及厂家的资质材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具体情况。 2023年07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莎市监罚告〔2023〕07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1.罚款6670元
667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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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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