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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煦栋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1313306940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七路2-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28
(2019)新42民终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2-15
(2019)新4201民初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张**
塔城市人民法院
3
2019-02-15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
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6
2020-03-20
(2019)兵9001民初7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12
2019-02-19
(2019)新4201民初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576.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12
2019-09-01
(2019)新42民终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张广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9497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生产华祥百信?大量元素螯合液肥(生产日期:2025-04,25公斤/桶)253桶,共6325公斤。2025年4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了监督抽查。2025年5月23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量元素含量、N、微量元素含量、Zn、Mn 和氯离子含量项目不合格NY/T 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依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量元素水溶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该肥料大量元素含量、N、微量元素含量、Zn、Mn 检测结果不符合该产品在其包装上表明的质量状况。2025年6月22日,当事人收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编号:0000396)及检验报告(№:HG202501127),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5年4月25日,抽检人员以5.9元/公斤购买2桶,支付295元;5月1日,当事人以5.7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涉案大量元素水溶肥251桶,销售金额35767.5元。当事人生产涉案大量元素水溶肥成本为5.56元/公斤。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36062.5元,违法所得895.5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895.5元; 二、罚款48000元。
48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八师市监处罚〔2026〕34号
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生产大量元素螯合液肥(生产日期:2025年5月、规格型号:10Kg/桶、CL≤30g/L、生产商: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0桶,销售价格5.7元/公斤。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生产大量元素螯合液肥(大量元素水溶肥、生产日期:2025年6月、规格型号:25Kg/桶、大量元素含量≥500g/L、总氮含量≥200g/L、五氧化二磷≥200g/L、CL≤30g/L、生产商:新疆华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吨,销售价格5.9元/公斤。 2025年7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种规格的大量元素螯合液肥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大量元素螯合液肥(生产日期:2025年5月、规格型号:10Kg/桶、CL≤30g/L)所检项目中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的要求,氯离子含量为76g/L,其检测结果不符合该产品在其包装上表明的离子含量,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大量元素螯合液肥(生产日期:2025年6月、规格型号:25Kg/桶、大量元素含量≥500g/L、总氮含量≥200g/L、五氧化二磷≥200g/L、CL≤30g/L)所检项自中大量元素含量、总氮含量、五氧化二磷含量、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的要求,大量元素含量463g/L、总氮含量166g/L、五氧化二磷159g/L、CL105g/L,其检测结果不符合该产品在其包装上表明的大量元素含量、总氮含量、五氧化二磷含量、氯离子含量,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该产品检验结果的数值不符合产品在其包装上表明的质量状况。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种规格的大量元素螯合液肥未售出,且抽样时未收取检验费,本案货值金额11030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90桶大量元素螯合液肥(生产日期:2025年5月、规格型号:10Kg)和1吨大量元素螯合液肥(生产日期:2025年6月、规格型号:25Kg); 2.罚款14400元;
144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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