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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紫兰青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荣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H8UDB4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双桥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8
(2024)浙0212民初110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德林食品有限公司
严**,宁波市鄞州紫兰青食品有限公司,袁**,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122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食品经营企业,于2024年6月4日委托宁波某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批规格为300g/盒的蛋卷,实际最终共交付124盒,上述蛋卷的交付价格为5元/盒。2024年6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的蛋卷进行抽样,2024年7月11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上述蛋卷出具了编号为SPJ20240664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01g/kg)。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对当事人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签收且未提出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存在同批次蛋卷。当事人上述124盒蛋卷均已销售出,销售价格为5.8元/盒。另当事人已进行产品召回,因时间间隔较久实际未能召回。截止查获止,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蛋卷124盒,违法经营的蛋卷货值金额719.2元,违法所得99.2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蛋卷的出厂检验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案中,当事人委托生产并经营的蛋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案情,因违法食品已无库存且未能召回,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2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99.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案中,当事人委托生产并经营的蛋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案情,因违法食品已无库存且未能召回,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2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99.2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2
甬鄞市监处罚﹝2024﹞76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于2022年08月08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为糕点。自2022年10月份开始生产“蛋卷”,期间,共生产有“黑糖蛋卷”、“原味蛋卷(又名芝麻蛋卷)”两款产品,均用塑料盒进行包装(每盒净含量300g)并对外销售,每盒包装好的产品上加装套式标签,该标签的正面腰封上标注“蛋卷”字样,反面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名称为“蛋酥卷”,标注的产品标准号(执行标准)为GB/7099。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蛋卷”,以每盒5.7元的单价对外销售。截至被本局查获止,共销售两款237件4266盒,其中,“黑糖蛋卷”71件1278盒货值7284.6元,“原味蛋卷(又名芝麻蛋卷)”166件2988盒货值17031.6元,两款“蛋卷”货值24316.2元;被本局现场扣押的“蛋卷”(芝麻奶香味)19件342盒货值1949.4元。上述“蛋卷”按销售价格计算总货值共26265.6元。每盒成本为5.35元,每盒销售价格为5.7元,每盒获利0.35元,对外销售共计4266盒,违法所得共计1493.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蛋卷”(芝麻奶香味)19箱342盒(每盒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0月8日,保质期120天);2、没收违法所得:1493.1元;3、罚款:52530元;罚没款共计54023.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蛋卷”(芝麻奶香味)19箱342盒(每盒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0月8日,保质期120天);2、没收违法所得:1493.1元;3、罚款:52530元;罚没款共计54023.1元。
5253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3
甬鄞市监处罚﹝2023﹞74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市鄞州紫兰青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于2023年5月2日生产了一批规格为400g/盒的香葱桃酥,共生产200盒,对外销售出190盒,出厂检验消耗1盒,自己留样1盒(已销毁),上述香葱桃酥生产成本价为4.53元/盒,销售价为7元/盒。2023年5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5.2的香葱桃酥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5月3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香葱桃酥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不合格。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对当事人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签收且未提出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存在同批次香葱桃酥。另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当天起已进行产品召回并销毁,共计召回销毁43盒。截止查获止,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香葱桃酥155盒(含买样8盒),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085元,违法所得382.85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因违法食品已由当事人全部召回销毁,故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2.85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382.8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因违法食品已由当事人全部召回销毁,故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2.85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382.85元。
5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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