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群英帽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用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0282MACPCR465B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服装市场南立面c区宁波街一楼15 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即市监处罚〔2025〕1120号
经查,当事人即墨区服装市场南立面C区宁波街一楼15号从事帽子销售。当事人称于2025年6月中旬,从一个开着面包车到即墨服装市场停车场处理货的商贩处以3.5元/顶的价格购进了带有“”“”“”“”“MLB”标识的帽子共计489顶,其中带有“”标识的购进帽子33顶,带有“”标识的帽子购进143顶,带有“”标识的帽子购进118顶,带有“”标识的帽子购进155顶,带有“MLB”标识的帽子购进40顶,后将上述帽子存放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姓名、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也无法证明合法取得。已查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商标注册号为4336076,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衬衫;毛衣;短裤……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 ”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商标注册号为20274838,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衬衫;毛衣;背心……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商标注册号为4335884,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衬衫;毛衣……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MLB”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商标注册号为4336063,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衬衫;毛衣;短裤……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
2025年8月5日,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鉴定证明,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有“MLB”“”标识的帽子是假冒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的帽子上带有图1、图2、图4(如下)的图案,与注册商标“”“ ”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注册商标“”图3(如下),由字母" N "和" Y "经特殊设计后交叠而成,字母" N "稍显方正,两个竖边向内侧弯曲并呈一定弧度,中间字母" Y "稍显竖长,上半部呈树杈状分离形态,高度略高于字母" N "。涉案标识“”由字母"M""Y"构成,其中"M"两个竖边向内侧弯曲,与涉案注册商标“”中"N"的形态构成近似;中间的字母"Y"上半部分呈现锐角的树杈状分离,高度略高于外侧两个竖边,与注册商标“”中"Y"字母、形态相同。从整体上比对,涉嫌侵权标识“”的形态、排列组合方式、视觉效果等均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嫌侵权标识“”由字母"W""Y"交叠而成构成,字母" W "两侧竖边亦向内弯曲并呈一定弧度,中间字母" Y "上半部分呈树杈状分离形态,高度略高于外侧两竖边,字母" W "笔画和表现形态上均为短线和弯折,与“N”非常相似,与字母”Y”重叠后不易辨别,构图外形近似。涉嫌侵权标识“”(图4)与注册商标“ ”(图5)相比较,整体上由字母“C”上下弯曲处的弧度变为棱角演变而来,不同处为注册商标“ ”在字母C右上角处重叠一短竖,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两者图形的构图、外形近似。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等。”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帽子上的“”标识(图1)、“”标识(图2)与注册号为4336076的商标(图3)图形构成近似,“”标识(图4)与注册号为20274838的商标(图5)图形构成近似。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条:“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 人生产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带有“”“”“”标识涉案帽子的图案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 “”
图1涉嫌侵权标识 图2涉嫌侵权标识 图3注册商标
“” “ ”
图4涉嫌侵权标识 图5注册商标
本局依据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有“”“”“”“”“MLB”标识的帽子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止案发,当事人陈述以3.5元每顶的价格共购进的上述帽子489顶,其中其中带有“”标识的购进帽子33顶,销售出去3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475顶;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