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诚吉丰超市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利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CWPCJ32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竹瓦镇竹瓦大道10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3〕224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从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何小兵副食品商行以42元/件的价格购进巴适牌郫县红油豆瓣20件(8瓶/件),购回后以零售价6.9元/瓶对外销售。至本局查获时,已销售149瓶,剩余11瓶未销售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104元,违法所得1028.1元。
另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得出该批次食品能量为248.5千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规定,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 外乳糖)误差范围≤120%标示值,而该批次食品标示的能量误差约为140.8%,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该批次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但未查验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止本局调查终结时,未接到消费者购买该批次食品因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巴适牌郫县红油豆瓣11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28.1元;
3、罚款23971.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5000元。
23971.9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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