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侠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20109571103169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净月经济开发区玉潭镇建国村何炮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2025〕2号
1.该公司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3月2日期间生产的爆米花(奶油味 500g/袋)产品,食品标签未按其执行标准《GB/T22699 膨化食品质量通则》要求标注:膨化食品,不符合《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2.该公司生产的爆米花(奶油味 500g/袋)产品营养成分表中“钠”的实际检测值>120%标示值,不符合《GB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3.该公司生产的爆米花(奶油味 500g/袋)产品生产投料记录不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缺少玉米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4.该公司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3月2日期间生产的爆米花(奶油味 500g/袋)共生产了50袋,对外销售价格为5.40元/袋,共销售50袋,货值金额为270.00元(5.40元/袋×50袋=270.00元),违法所得为270.00元。
对于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长春市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建议对长春市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警告。
综上,建议对长春市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警告。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