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泰莱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彬生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572163411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上南路35号401、501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6
2021-11-03
(2021)粤1971民初34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泰莱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年年大发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786号
广东省食品检验所于2025年3月13日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广隆购销部销售的“多味花生-香辣味”(商标:泰莱豆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2-05)进行了抽样,并就上述产品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5J1803517),上述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送的《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线索移送函》(穗花市协字〔2025〕126号)显示,当事人将不合格的食品“多味花生-香辣味”(商标:泰莱豆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2-05)销售给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广隆购销部。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上南路35号401、501房的广州市泰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彬生(身份证号码:******************)现场配合检查,其承认于2025年3月4日将“多味花生-香辣味”(商标:泰莱豆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2-05)销售给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广隆购销部。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市张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广州市张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多味花生-香辣味”(商标:泰莱豆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以63元/件的价格委托广州市张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多味花生-香辣味”(商标:泰莱豆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2-05)共10件,共支付630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日以销售价为96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广隆购销部共1件,其余9件以96元/件的价格分别销售给不同的顾客,并提供了相关销售单据予以证明。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另,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5〕211号)核实涉案产品运输及储存环境等情况,对方回函称涉案产品由当事人自行运输且被抽样单位按照外包装的要求储存销售涉案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张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花生-香辣味”(商标:泰莱豆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当事人为委托方。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二、罚款11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11330元。)
11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