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临江镇李帅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1BKLAN7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临江镇政府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4〕10022号
兰西县临江镇李帅车行(李华)于2023年7月10日从兰西县一凡电动车商行购进小刀新能源电动自行车1辆,进价799元/辆,零售价999元/辆(生产厂家:天津市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2235Z;整车编号:332122303141293;电动机型号:ZW48VDC-350W;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5月12日;按照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要求配备铅酸蓄电池(型号6-DZF-12、蓄电池容量12Ah),检查时原车未配备蓄电池。经营者李华称进货时就未配备蓄电池,消费者购买车辆时自行购买蓄电池,由经营者李华免费安装。该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经营者李华当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进货发票。 兰西县临江镇李帅车行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未佩戴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整(999元)。
999.00元
-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